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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董某某

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乡,组织机构代码70072574-X。
法定代表人方国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龙塘路郭家务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58082928-7。
法定代表人刘瑞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北京顺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唐某六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彩虹
审判员:么伟利
审判员:李健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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