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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王某某清算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孙长静
成炯
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
孟令权
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区缸窑路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长静,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成炯,该公司法务处长。
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开平区新城区开越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杜双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令权,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天津岐祥工贸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代理人:孟令权,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某锅炉公司)与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制管公司)、王某某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某锅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长静、成炯,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孟令权、李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本案中京华金属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在明知唐某市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自行对公司进行了清算,清算程序不合法,且京华金属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了清算报告,说明京华金属公司两股东京华制管公司、王某某明知有债权人但未通知,属于逃避债务,其行为存在恶意,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按照上述所述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唐某市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与京华金属公司的执行案件因京华金属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终结,原告主张按照执行罚息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分规定(二)》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558073.60元。
二、驳回原告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1元,减半收取33520.50元,由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王某某连带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公司应当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否则即使已经注销也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自行对公司清算完毕应当以公司全部债务清偿完毕为条件,公司在未足额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注销,股东又在公司注销后获得公司债权或财产权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获益股东在所获财产利益的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本案中京华金属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在明知唐某市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为债权人的情况下未履行通知义务自行对公司进行了清算,清算程序不合法,且京华金属公司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了清算报告,说明京华金属公司两股东京华制管公司、王某某明知有债权人但未通知,属于逃避债务,其行为存在恶意,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再按照上述所述承担有限责任,而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唐某市兴业工贸集团鼎新钢铁有限公司与京华金属公司的执行案件因京华金属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终结,原告主张按照执行罚息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分规定(二)》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损失4558073.60元。
二、驳回原告唐某信某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1元,减半收取33520.50元,由被告唐某京华制管有限公司、王某某连带担负。

审判长:周平

书记员:王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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