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
胡素仙
高东亮(北京响宇律师事务所)
冯某某
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豪门路。
法定代表人:及芳,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素仙,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冯某某,工人。
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素仙、高东亮、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多次变更,但其生产场所没有变化,被告冯某某于2004年8月份起一直在原告的生产场所工作,并且原告也实际履行了其前身唐某欧联豪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冯某某的用人单位,其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5400元。原告应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被告因工受伤,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十级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冯某某2014年7、8月份工资共计12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自2014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15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冯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3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关于被告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按规定领取,与被告冯某某无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612元,由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的前身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多次变更,但其生产场所没有变化,被告冯某某于2004年8月份起一直在原告的生产场所工作,并且原告也实际履行了其前身唐某欧联豪门啤酒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故应认定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为被告冯某某的用人单位,其应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自2014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对此无异议,故本院认定原、被告自2014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经济补偿金应为15400元。原告应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被告因工受伤,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条例》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工资,其中:。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工资,其中:。十级4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给付被告冯某某2014年7、8月份工资共计12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自2014年9月1日起解除劳动关系;
三、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冯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金154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四、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冯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835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17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付的关于被告冯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由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按规定领取,与被告冯某某无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保全费612元,由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苏玉荣
审判员:张春伟
审判员:张翠明
书记员:蔡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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