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
高东亮(北京响宇律师事务所)
代某某
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门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城豪门街1699号。
法定代表人:及芳,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东亮,北京市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代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豪门公司与被告代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豪门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劳动争议一案,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九鼎豪门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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