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中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唐山市路南区五交化市场B座18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凤芝,河北中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08A0315室。
法定代表人:华奇平,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唐山中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寸长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中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山中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元,减半收2515元,由原告唐山中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郑晴月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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