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
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鄢陵县连中棉业有限公司
原告:唐某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东光县城北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瑞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连中棉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东头
法定代表人:吴保中,经理。
原告唐某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鄢陵县连中棉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棉短绒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未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货款93773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因违约给原告的造成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棉短绒购销合同;
二、被告鄢陵县连中棉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某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3773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93773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棉短绒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未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构成违约,本院对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并由被告返还货款93773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因违约给原告的造成的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棉短绒购销合同;
二、被告鄢陵县连中棉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唐某三友集团东光浆粕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3773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93773元为基数,自2010年4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刘东辉
审判员:韩兴祖
审判员:倪磊
书记员:耿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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