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周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舒适(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胡红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
向红梅
毛承旭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峰、舒适,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红明,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向红梅。
委托代理人毛承旭。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向红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邓双跃
审判员:符丽
审判员:杨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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