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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某某

原告唐某某,女,现住吉林省。
委托代理人杨荣春,黑龙江绥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艳军,职务董事长。(未到庭)
被告张某某,现住绥化市。(未到庭)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荣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2年被告申腾公司开发建设绥棱县东方铭苑小区,原告以河南省鼎基按照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第二项目部的名义承包了部分工程的建筑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2012年8月13日原告及二被告三方协商,签订工程转让协议书一份:建设单位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唐某某,乙方张某某并约定:一、甲方现将承建未完工的绥棱县东方铭苑小区G1、G2号楼及附属商服工程转让给乙方,转让之日起乙方负责工地管理及组织施工;二、甲方现已投资的金额为320万元(含部分材料款、后勤工资、管理费用等,不含任何利润及税金),经三方商定乙方将此投资金额分批分次的返还给甲方;三、甲方不额外承担原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发生的任何费用,工程转让后由乙方承担(建设单位包括桩基础、土方工程及材料款、施工队的工程款);四、对于先期投资的返还办法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50万元,余款按甲方原合同规定分次支付给甲方每次付款不少于50万元,付清为止。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有责任按时支付给甲方;五、其中甲方欠哈尔滨初长斌98万元的钢材款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清欠款,不计入每次还款;六、甲方在工程以外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予承担;七、有关甲方的所有关系及施工队伍转给乙方处理。协议签订后,被告只给付了150万元,余款170万元至今没有给付,原告为依法维护示合法利益,现依法对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170万元的工程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二被告是否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7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工程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对于先期投资的返还办法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50万元,余款按甲方原合同规定分次支付给甲方每次付款不少于50万元,付清为止。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有责任按时支付给甲方。因原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已过,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工程款1,700,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某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签订的工程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工程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对于先期投资的返还办法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50万元,余款按甲方原合同规定分次支付给甲方每次付款不少于50万元,付清为止。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有责任按时支付给甲方。因原合同约定的给付期限已过,被告张某某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剩余工程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给付义务,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工程款1,700,000.00元。
二、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被告黑龙江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姜再民
审判员:赵明
审判员:杜雪红

书记员:赵哲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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