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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妹与上海潮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小妹,女,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伯官,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逸文,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潮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王才如。
  原告唐小妹与被告上海潮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1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代理人寄交的撤诉申请书,并向其进行了核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小妹撤回起诉。
  

审判员:李尚伟

书记员:潘海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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