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小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高桥村俞塘462号。
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王凤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凤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高桥村俞塘455号。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铁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高寺镇程庄村崔庄。
被告:上海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夏管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科新街一号。
负责人:赵汉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小妹、俞某某、王凤英、王凤妹与被告李铁山、上海孝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唐小妹、俞某某、王凤英、王凤妹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小妹、俞某某、王凤英、王凤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85元,由原告唐小妹、俞某某、王凤英、王凤妹负担(已付)。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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