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良,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唐某某继子。
原告:杨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系唐某某继子。
原告:杨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系唐某某之女。
杨某、杨超、杨琳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中峰,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杨某、杨超、杨琳与被告刘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方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杨某、杨超、杨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某某、杨某、杨超、杨琳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唐某某、杨某、杨超、杨琳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 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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