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叶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某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许少华,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某某,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叶某某,个体工商户。
上述二
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颖,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与上诉人胡某某、叶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因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少华,上诉人胡某某、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颖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22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天红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刘汝梁
书记员:谢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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