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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羊草镇吉利村火烧窝棚屯**号,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代理人:梅慧,黑龙江羿洪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登记地址黑龙江省兰西县,现住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梅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给付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请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6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以家庭需要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出借给二被告136000元,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约定二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日一次性还款,如逾期不还,二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自借款日期截止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
被告吕某某、李某某未出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及支付宝付款截图,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36000元,其中1330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给付被告指定的吕可欣账户,另外3000元以现金方式给付二被告。二被告为原告出具14万元的借条及收条,借条约定:借款期限2016年6月3日至2016年12月3日。借款人逾期未还款,需支付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6000元,支付违约金136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对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一并主张,因双方即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给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且逾期利息与约定的违约金之和,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吕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欠款本金136000元,违约金13600元,总计149600元;
二、被告吕某某、李某某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136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唐某某逾期利息。
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2元,公告费用700元,由被告吕某某、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方志勇
人民陪审员 隗汉伟
人民陪审员 展云娟

书记员: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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