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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下陆区。
被告: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顾群惠,该公司工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小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高明(系被告陈小兵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小兵、被告高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鄂学勇、朱魏东,系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被告湖北恒鑫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被告陈小冰、被告高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诉。

审判长 张蓉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书记员: 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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