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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江某、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某某
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江某
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卢某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玉相,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秦建周,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江某、卢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相关费用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5元,由唐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相关费用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0元,依法减半收取1055元,由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云峰

书记员:邓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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