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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唐金元、涿鹿县栾某乡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委托代理人赵荣,河北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金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委托代理人窦海玲(被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鹿县。
被告涿鹿县栾某乡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
法定代表人唐润明,村委会主任。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金元、涿鹿县栾某乡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向晖独任审判,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侵权拆除的原告正房三间价值15000元。2、判决被告拆除非法占地的房屋,归还原告宅基地138平方米。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58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原系唐某某村村民,长期在外居住。1992年父母兄弟分家时,原告分得父亲房产正房一间半,1996年原告买下叔叔唐生全一间半,该院落的三间正房都归原告所有。原告最近回家看到原本属于原告的房屋,被二被告偷偷拆除,原告的宅基地也被被告侵占。被告擅自拆除原告的房屋,侵占原告的宅基地,已构成侵权,故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因分家和购买其叔叔是房屋,取得了位于唐某某村三间房屋及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唐某某村委会因村镇规划,拆除了原告的旧房,将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占用。被告唐金元经村委会同意,让出自己的部分宅基地,占用了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原告唐某某的宅基地灭失。因被告唐金元改变建房的方向并让出部分宅基地的行为系经村委会同意,且其建房的面积与其原宅基地面积相符,其让出的宅基地现在是村里的道路,故唐金元不应承担责任。村委会规划村里道路,拆除原告的旧房,同意唐金元占用原告的部分宅基地建房,占用唐金元的部分宅基地修路,故村委会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唐金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涿鹿县栾某乡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唐某某经济损失25800元。
二、驳回原告唐某某要求被告唐金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
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元,由被告唐某某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郝悦民 审判员  殷向晖 审判员  王兆明

书记员: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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