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李晓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戴某某、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唐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周绪平
书记员: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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