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国清、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国清,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敏,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腊梅,系唐国清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彬,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三门峡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望德,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水市新闻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城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国清,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闵腊梅,女,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唐国清之妻。原审被告唐琦,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唐国清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腊梅,系唐琦之母。原审被告刘钰,女,1989年0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唐琦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腊梅,系刘钰之公婆。

上诉人唐国清因与被上诉人周彬、原审被告广水市新闻印务有限公司、闵腊梅、唐琦和刘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国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敏、闵腊梅,被上诉人周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望德、原审被告闵腊梅及原审被告唐琦和刘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腊梅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广水市新闻印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一、关于650万元借款来源问题。双方对于650万元中300万元借款没有异议,只是对于350万元借款本金存在争议。二、关于650万元之后还有无借款及借款、还款数额问题。唐国清认为共向周彬还款38笔(包括给付现金),合计还款808.80万元,足以清偿650万元借款;周彬认为,2015年10月30日之后,唐国清、唐琦与周彬之间另外又有515万元借款,从2015年11月9日开始,唐琦实际向周彬汇款只有27笔,合计566.30万元,唐琦没有向周彬给付现金,还款不够偿还之后又借515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原审法院审理时对于515万元借款及还款的重要事实未组成合议庭开庭质证,审理程序不当。对于偿还384万元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尚欠350万元借款本金来历未查清,偿还的利息未根据合法的利率标准进行审查。对于515万元借款及还款争议,未逐笔审查借款时间、利率标准及每次偿还的情况,其还款具体哪些是偿还650万元借款还是650万元之后的借款未查,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7)鄂138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国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汪 莉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夏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