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国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良,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成某,男,汉族,医生,现住嫩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忠与被告郭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唐国忠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国忠与被告郭成某自行和解,原告唐国忠自愿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国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00元,由原告唐国忠负担。
审判员 高云松
书记员:陈令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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