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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高某某淑吕村第十五生产小队与王某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县高某某淑吕村第十五生产小队,住所地:唐县高某某淑吕村。负责人:杨路明,该生产小队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润,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政凯,河北法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县高某某淑吕村第十五生产小队与被告王某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高某某淑吕村第十五生产小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县高某某淑吕村第十五生产小队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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