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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沧州市禧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甄甲
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禧福混凝土有限公司
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白合镇白合村。
法定代表人宋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甲,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达,河北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禧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小赵庄乡唐庄子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立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市禧福混凝土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沧州市禧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由原告唐县通和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王建设

书记员:刘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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