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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镇县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帅。
委托代理人田静、刘涛,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帅及其委托代理人田静、刘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原告公司的员工王志坤收购了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的丰田小型轿车一辆,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协议书,已车款两清。
当时为了节省过户费用,并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现因原告的公司再次出售该车辆,要求被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不积极配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并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
被告赵某某辩称,1、冀F×××××丰田小型轿车是我从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
2015年10月5日,我将该车出卖给原告,与原告签订了“购车协议”,当时原告公司员工王志坤将购车款15万元现金当场交给我,我将该车交于原告,后置放于原告的二手车销售展厅。
因为该车系贷款所购,签订合同时尚欠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部分余款,后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将余款还清,当时实付15000元,免除了5000元的档案管理费,以上合计17万元,至此,原告将所有的购车款付清。
2、该协议签订后,当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是因原告想省下一笔车辆过户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部支付了车辆价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赵某某协助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冀F×××××丰田小型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按照约定全部支付了车辆价款,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于2015年10月5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
二、被告赵某某协助原告唐县车百汇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冀F×××××丰田小型轿车的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陈同喜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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