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县白某某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县白某某政府。负责人:李洪川,该政府镇长。原告:唐县白某某业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县白某某业里村。负责人:董焕成,该村委会主任。原告:唐县白某某北唐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县白某某北唐梅村。负责人:王登会,该村村委会主任。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娜,唐县向阳街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委托书已提交法庭。被告:保定唐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站前街25号。法定代表人:刘思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顺平县钰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平县吉祥街南经十二路东。法定代表人:刘永茂,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县白某某北唐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唐梅村)、唐县白某某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某某)、唐县白某某业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业里村)与被告保定唐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公司)、顺平县钰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唐梅村、白某某政府、业里村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白某某北唐梅村村民委员会、唐县白某某人民政府、唐县白某某业里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县白某某北唐梅村村民委员会、唐县白某某人民政府、唐县白某某业里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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