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县新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唐县王京镇王京村。法定代表人:于文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向工,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某区支行,住所地保定市徐某区振兴西路***号。负责人:张子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县新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保定市徐某区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唐县新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县新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县新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唐县新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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