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光明路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马永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振兴路155号。
主要负责人:栾宏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被告河北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唐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李 伟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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