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县天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地址:唐县大洋乡中长店村。
法定代表人:刘焕成。
委托代理人:刘丁华,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原告唐县天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唐县天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天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县天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琳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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