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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县宏达物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向阳南街。
法定代表人韩月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仁厚西路。
负责人赵增良,该物流中心业主。

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诉唐县宏达物流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联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阿迪达斯品牌服装、鞋等货物3箱,货物价款36926元,该货物由上海宝原体育用品商贸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代办托运,从石家庄交由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运输给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货运单号为0002907。2016年2月18日,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将上述3箱货物运到唐县,但在未将该货物交付原告前,将以上物品丢失,经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运输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在承运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货物过程中,将原告货物丢失,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货物丢失的相应赔偿责任。故原告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赔偿原告唐县圣华商贸有限公司货物损失款36926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3元,由被告唐县宏达物流中心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赵永会 审判员  刘二喜 审判员  刘子珍

书记员:王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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