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县住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向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种旭辉,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县住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县住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县住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县住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改桥
书记员: 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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