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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仁某镇被庄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县仁某镇被庄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亚朝 审判员  管伟娜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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