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县仁某镇被庄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栋,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柳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县仁某镇北庄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周君慧 审判员 刘亚朝 审判员 管伟娜
书记员:和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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