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刘某某
申请人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岭,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刘某某。
申请人唐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人防易缴字(2014)第037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缴纳商业综合楼项目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4864元。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防易缴字(2014)第037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人防易缴字(2014)第037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另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
审判长:左青
审判员:田统永
审判员:邸雪静
书记员:刘继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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