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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周树中(河北保定北市区和平里天熙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
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唐县仁厚镇园子村。
法定代表人秦国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树中,保定市北市区和平里天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国振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树中,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盼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本案中,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秦国振与被告王某某两人发起并成立的公司。2014年1月19日,秦国振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王某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秦国振已代表公司将3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被告王某某,实际上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由两人公司变更成一人公司,即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已由秦国振一人持有,而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变更股东名册应属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附随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变更股东名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称2014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并非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分红协议,同时还称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不适格,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其持有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到秦国振名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本案中,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秦国振与被告王某某两人发起并成立的公司。2014年1月19日,秦国振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王某某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协议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秦国振已代表公司将3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被告王某某,实际上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已由两人公司变更成一人公司,即该公司的全部股权已由秦国振一人持有,而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变更股东名册应属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附随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变更股东名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称2014年1月19日签订的协议并非股权转让协议,而是分红协议,同时还称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不适格,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协助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其持有原告唐县世代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到秦国振名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赵永会
审判员:刘二喜
审判员:刘子真

书记员: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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