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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风镇团风大道。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山,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洪维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谭某某、洪维刚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董菲
人民陪审员 王继科
人民陪审员 葛胜新

书记员: 徐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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