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
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韩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忠,天津耕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育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孙志明,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
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联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4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唐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荆献龙
审判员:梁劲松
审判员:路敏
书记员:李春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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