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系原告唐XX女儿),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无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唐XX于2019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唐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