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XX(系原告唐XX女儿),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无为,上海市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XX与被告刘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唐XX于2019年7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唐XX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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