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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虎,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晓君,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洁,男,1984年6月27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延吉四村XXX号XXX室。
  被告: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贺富强,主任。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洁,上海绍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杜洁、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唐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唐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顾佳娜

书记员:李雪  夏 湘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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