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光华。
申请人:张某。
申请人:冉正斌。
申请人:汪小维。
申请人:傅孝芬。
申请人:田永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永亮,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唐光华、张某、冉正斌、汪小维、傅孝芬、田永红因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在本院裁定拍卖重庆扬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扬发2”轮的公告期间,以该公司分别拖欠其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17772元、77825元、61100元、42700元、22187元、59633元,分别拖欠其违约金840元、3891元、3055元、2135元、1109元、经济补偿金16500元为由,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登记上述债权,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5)武海法商字第01365号、第01366号、第01370号、第01363号、第01368号民事调解书及重庆市涪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涪劳人仲案字〔2015〕第577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光华、张某、冉正斌、汪小维、傅孝芬、田永红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唐光华、张某、冉正斌、汪小维、傅孝芬、田永红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6000元,由申请人唐光华、张某、冉正斌、汪小维、傅孝芬、田永红各交纳10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熊靖
书记员: 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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