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住隆化县。
原告庞某某,儿童。
法定代理人唐某某,基本信息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王某,住隆化县。
被告庞某某。
被告庞明远,儿童。
二被告法定代理人王某,基本情况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庞某某与被告王某、庞某某、庞明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于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唐某某、庞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庞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唐某某、庞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贵
书记员: 张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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