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唐某某与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负责人:杨书芹,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855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垃圾清运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及时清运本村6个垃圾池的生活垃圾及岭塔路排水沟清淤,并保持村庄卫生整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临时安排原告合同之外的垃圾清运工作,口头约定150元/车。原告组织人员从事清运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劳务报酬共计3855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多次,被告一直未付款,经双方协商,2014年12月16号,被告要求原告先垫付税款,开出税票,然后被告付款,但是原告开出税票后,向被告索要款项29100元,被告仍未付款,2014年12月30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又给另一部分清理垃圾的款项打证明条,这个条是9450元,以上共计38550元。至今被告未付款。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支持。被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清理运输垃圾,被告欠原告垃圾清运费38550元,有原告提交的发票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上述款项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证明、税收完税证明、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垃圾清运费38550元,有原告提交的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垃圾清运费3855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某某垃圾清运费38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被告灵某某三圣院乡白马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琳

书记员:唐珍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