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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崔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云贺,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良,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崔某某、陈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原、被告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晶

书记员:陈  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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