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董晨,上海闵卫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某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依克。
委托代理人康佳炜,男。
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XXX号华能联合大厦2层C区。
负责人杨桦。
委托代理人施哲明,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健,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上海益某客运有限公司、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郁菊芳
书记员:华泽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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