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绪令,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鄢家河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城河大道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陈永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绍华、黄孝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3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中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3万元。
案件申请费2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斌
书记员: 吕凤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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