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被告:李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为291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811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文彬
书记员: 陈苒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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