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张礼(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
殷景建(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民事判决书
原告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礼、殷景建,河北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某医药)与被告陈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殷景建、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营的店铺上下相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经营店铺的下水道堵塞,造成原告经营店铺内药品被淋湿,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药品经鉴定损失为349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提出停业损失,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认为造成下水道堵塞有其他责任人,其可以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490元;
二、对原告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定费5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营的店铺上下相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被告经营店铺的下水道堵塞,造成原告经营店铺内药品被淋湿,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药品经鉴定损失为349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原告提出停业损失,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如被告认为造成下水道堵塞有其他责任人,其可以另行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490元;
二、对原告秦皇岛唐某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定费5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审判长:莫军
审判员:韩力
审判员:徐爱春
书记员: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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