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书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磁县。
原告唐书生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书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凌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书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175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以生意及买房为由分四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17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诉诸本院判如前请。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24日,王某某向唐书生出具了“今借到,唐书生100000元,息已付,还款日期2018年5月5日,借款人王某某”的第1份借据。同日,王某某向唐书生出具了“今借到,唐书生90000元,应于2018年5月10日还款(息已付),借款人王某某”的第2份借据,同年5月11日,王某某偿还该第2笔借款10000元本金,剩余本金80000元至今未还。2018年4月25日,王某某向唐书生出具了“今借到,唐书生7500元,未付息,借款人王某某”的第3份借据。2018年6月26日,王某某向唐书生出具了“今借到,唐书生30000元,未付息,约定还款日期2018年7月11日,借款人王某某”的第4份借据。上述四份借据上的借款本金共计227500元,已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剩余217500元借款本息,王某某至今未予偿还。王某某在向唐书生发送的短信中承认尚欠唐书生借款本金为217500元,也承认约定的借款年利率为20%。以上为本案事实,均有相应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某尚欠唐书生借款本金217500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有王某某亲笔出具的借据、还款记录、来往短信及庭审笔录为证,事实清楚,王某某应依约及时向唐书生偿还借款本息。唐书生的诉讼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书生借款本金217500元及利息(均按年利率20%,10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5月6日起算,8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5月11日起算,75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4月25日起算,3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8年6月26日起算,均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云广
书记员: 侯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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