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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郭丹丹、李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丹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安县。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成安县。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郭丹丹、李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62300元并按银行贷款支付同期利息;2.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唐丽萍通过熟人认识郭丹丹,郭丹丹称能给唐丽萍在成安县大树湾买到比市场价格每平方米便宜500元的商品房,唐丽萍于2016年7月20日将162300元转到郭丹丹的卡上。至今为止,郭丹丹没有给唐丽萍买到便宜的商品房,也没有给唐丽萍返还购房款。郭丹丹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已在成安县公安局报案,并称她将162300元转给郭丹丹,郭丹丹转给秦然然后,秦然然给她打了收到条。现秦然然以涉嫌诈骗罪被成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6元,退还原告唐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金凤

书记员:牛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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