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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与王皓、北京美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李诗怀,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皓,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香河县。被告北京美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新华大街北侧五一路东侧香城郦舍小区8幢4-0009号门市。法定代表人王欢。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王皓、北京美利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香河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爱民

书记员:王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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