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邱德平,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鹤峰县村民,住该组,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覃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8年2月24日以与被告覃某某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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