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
谢燕
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
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唐某某,男,生于1972年6月24日,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谢燕(系原告唐某某的妻子),生于1973年12月26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世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志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新兴建设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兴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薛金凤
审判员:王义明
审判员:江涛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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