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梅建平,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事人自愿撤回起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书记员:张啸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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