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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哈尔滨鑫麟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黑大路药厂街8号。
法定代表人:潘惠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鑫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机场路94号4栋1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鑫麟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8)黑11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铁
审判员 贺颖
审判员 王凤

书记员: 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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